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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狱事杂谈
发布日期:2024-10-14 13:04    点击次数:116

​古时狱事杂谈

        山爷/文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出现、阶级对立和国家产生而建立,它是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斗争需要的必然产物。陈独秀认为世界文明的发源地有两个,一个是科学研究室,另一个就是监狱。

一、从肉刑惩罚到监狱惩戒

监狱是监禁犯人的场所。现代监狱是指依照刑法和刑诉法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相统一,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场所,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一个国家暴力机关。它虽然具有阶级性和惩罚性特征,但是应该知道,正如陈独秀所言,监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

对于违反了制度和规范的人,早期人类组织机构的处置方法简单而粗暴。基本上,对触犯制度的人都是以实施肉刑惩罚为主,要么直接砍掉脑袋,要么断手剁脚,尚不具有通过惩罚和改造以矫正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认识层级。所以说,人类早期对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充满了血腥和暴力,甚而缺乏人性。

随着农业文明的到来,人们开始有了人的宝贵和劳动力的重要的认知,也有了将俘虏、违反制度和规范的罪犯进行改造,并将其转化为劳动力的观念,不再把剥夺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当做唯一的处罚手段,也不再将肉刑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不二选择,而是用监狱将违法者管控禁锢起来,剥夺或限制罪犯的自由,强迫他们从事相关劳动,这是人类文明向前跨越一大步的体现。

二、神奇的监狱起源

中国最早监狱的出现,还有个神奇的传说。隋陆法言《广韵三烛》曰:“狱,皋陶所造。”皋陶(读yáo),上古时期创建监狱的第一人,一个华夏部落首领,与尧、舜、禹并称“上古四圣”,历经唐虞夏三代,长期担任舜帝执政时期掌管刑法的“士师(理官)”,相当于一国司法长官,后世尊为“中国司法鼻祖”。皋陶的“法治”“德治”思想,与如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颇有渊源,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过重要影响。

相传皋陶清脸鸟嘴,铁面无私。他的一只独角神兽獬豸(xiè zhì)有神羊之称,具识别罪人之异能。皋陶审理案件,遇到疑难,就牵来獬豸。獬豸智慧过人,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炯炯有神,辨是非曲直,识忠奸善恶。发现奸邪官员和有罪之人,它就用犀利的角将其顶倒,吃进肚腹。

到了东汉,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监狱中不可或缺的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习尚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寓意执法者都能像獬豸一样善辨忠奸,公正不阿。

某种意义上,獬豸是皋陶的化身,是勇猛公正的代表,是司法“正大光明”的象征,是世代执法者的榜样。 自西汉至明清,各地监狱普遍把皋陶奉为三大狱神之首,建庙设像,虔诚祈拜,以示崇敬。

三、五花八门的监狱称呼

汉语是一种浩繁、精深的语言,词汇多姿多彩,世所公认。单古代监狱名,随着时代的变化,就能列举出十几个来。

最早的监狱起源于夏朝,称作“棘丛”,《易·坎》载“系用徽纆 ,寘于丛棘”。当时没有常设的监狱,对于违法者,奴隶主会将他们放置于由长满尖刺的荆棘编成的围墙内囚禁起来。虽然“棘丛”非常简易,也不能长时间关押犯人,但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最早的国家强制机关——监狱的诞生,也可视为监狱的雏形。

夏台是夏王朝监狱,又称钧台,在今河南禹州。相传夏桀察觉商汤谋划征伐诸侯国豕韦,假召汤入朝议事,将他囚禁于夏台。钧台,距城十里,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举行“开国大典”和“国宴”的地方。

商周时期的监狱有了正式名称“牢”。本意指圈养牛马的地方,因犯人像牛马一样被关押在这种圈禁的场所而得名。相比夏代的“棘丛”,它有了高大的土墙、圆形的制式,与后世的监狱基本形似。“牢”的外墙上,通常会雕刻着传说中的“狴”(bì) ”和“犴”(àn) 两种猛兽,所以也称为“狴犴”。《龙经》有云:“狴犴好讼,亦曰宪章。”传说狴犴急公好义,仗义执言,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再加上其形象威风凛凛,因此除装饰在狱门上外,还匐伏在官衙的大堂两侧。这种牢里关押的一般是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或者是还有利用价值的政治人物。比如周文王被囚商都的“羑 ( yǒu) 里”、越王勾践被囚“吴国狴犴”,都是这一类监狱。

羑里,又称羑都,遗址在今河南安阳汤阴北。周文王名姬昌,是商末周族领袖。他广施仁政,引起殷纣猜忌,被纣囚于羑里。姬昌被囚七年,将伏羲八卦推演为六十四卦,著成《周易》一书,于是羑里便成为世称中华文化之源的《周易》的发祥地。后人为纪念这位先贤,在城址上修建了文王庙,成为朝敬周文王的圣地。《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故此,后世史书称商时的监狱为“羑里”。

周朝的监狱称“囹圄”,亦说秦朝的监狱称“囹圄”。另外,在夏商周三代,监狱还有另外一个通称,那就是“圜土”。当时监狱多为圆形土牢,故名。《尔雅·释名·释官室》:“狱又谓之圜土,筑其麦墙,其形圜也。”其后,“圜土”又专指周朝的监狱。周朝的监狱圜土中关押的犯人,要在监督下进行劳动,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以平民对待(类似于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吧)。犯人可以不受肉刑折磨,有明确刑期,通过参加劳动,得以改过自新。这就与现代监狱已相当接近。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监狱规模有所扩大,名称也有了变化,叫做“囹圄”。秦时,因为法律严酷,犯罪的人增多,监狱也相应增加,郡县基本上都有监狱。同时,为了适应需要,秦律的《囚律》中增添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汉代的“请室”指清洗罪过之室,“请”通“清”,即囚禁有罪官吏的牢狱。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中说:“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意思是说绛侯周勃,曾诛杀诸吕,权力大于春秋五霸,也曾被囚禁在请罪室中。可见“请室”在汉代系指一种监狱。

监狱的称谓自汉以后,基本就固定下来了。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当然,鉴于特殊情况,此时的监狱还有很多其他的名称,如内宫、居室、保宫和请室等。地方上的郡县也都有自己的监狱,全国共有两千多所监狱。南北朝时的监狱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汉朝体制,但北朝除了监狱外,还挖地为狱,唤作地牢。其后各代,多沿用了汉代的称谓,称“狱”或称“牢狱”,宋代称“牢城”,明代称“监”,清代沿用明代的“监”,并将“狱”合在一起,始称“监狱”。

四、儒法两家的狱政理念及实践

中国古时监狱的监管理念是什么呢?从春秋战国起,儒法两家争论了上千年。儒家主张“仁政”,教化放在首位,刑罚只是辅助手段,而法家则对人性缺乏信任,不寄希望,坚持严刑峻法方能震摄犯罪,强调尚刑治国,万事一任委之于法,用严刑保证法的实施。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法家思想占了上风,秦国正是因为贯彻了韩非李斯思想而日益强大,最终一统天下。

但是,法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并不长久,秦的速灭使他们的主张备受质疑与指责。随着秦亡,不久汉武帝“独尊儒术”,儒家“明德慎罚”的观念抢得头彩,并一直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理念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德为主,刑为辅”的刑罚观。西汉《淮南子·主术训》云:“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认为纯任刑罚无法消灭犯罪,更无法彻底改变社会风气,倡导理想的治理状态应该是“法宽刑缓,囹圄空虚”,赞赏“善罚者,刑省而奸禁”。无论是《汉律》、《唐律疏议》还是《宋刑统》、《明大诰》,无一不是这种思想的延续,结成刑罚制度中的恩威并施的链条,奠基了封建王朝“德主刑辅”的治狱思想,至此,中国的监狱制度就有了自己的特色。

监狱文明程度与统治者的执政理念以及社会形势密切相关,虽然说,西汉以降,独尊儒术看似主流,但历朝儒外法内,宽表严里的执法倾向时隐时显、忽明忽暗,似乎随时随处可见,如刘彻虽兴儒术,任用儒生,却也重用酷吏,与其说独尊儒术,不如说是“两面三刀”,即“赏与罚”两面,结合“法、术、势”的法家三大手段。同时无为而治的黄老之说也偶立朝堂,成为一时之主倡。一般而言,越是乱世,法律就越严苛,监狱管理也越黑暗,统治者越是注重皇权的绝对权威,监狱的管理也越呈现出“国家私器”的特征。现实情况是,基层监狱多数奉行的是侮辱摧残犯人的威吓主义,尽管封建法律在形式上对狱吏凌辱、虐待犯人的行为严厉禁止,但事实上,规定往往是一纸空文。监狱是维护法律尊严,惩奸除恶的重要场所,也是统治阶层或皇权的工具,其管理和运用也是以人的意志为主导,一旦统治阶层或者特殊需要,或者朝政腐败,监狱随时会成为黑暗且可怕的人间地狱。如汉初的皇宫女监永巷、长安城的虎穴地牢、唐来俊臣的推事院、宋的牢城营和明的诏狱等等,就曾经为中国监狱史上演过一幕幕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

古时监狱场所设在天子或诸侯的宫室附近较多,以便于统治者监视。还有一些设在都市、郡县等地。有时会将监狱设在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

古代刑罚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鞭刑、杖刑、枭首、凌迟、斩首等,此外,还有流放、充军等。如明代诏狱大行刑狱,狱吏发明许多神乎其技的刑罚,专以虐待囚犯为乐,其中许多颇有“创意”,毫无人性可言,有些简直就是心理变态。 刑法极其残酷,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纵然你一生清白如雪,也会被折磨得承认犯了滔天大罪。许多时候,犯人是竖着进去,横着出来。

女子入监的情况在古代相对较少。一般来说,女性犯人多为死罪、通奸、杀夫等重罪。在封建礼教社会,女性地位较低,犯罪后一旦入监,往往受到不同于男犯的较重惩罚,既有肉体的,更有精神的,甚至残酷、变态且侮辱性极强的刑罚。如“拶指”、“饿刑”、“杖臀”、“卖肉”、“骑木驴”等。 

历史地看,西汉、唐、北宋诸朝,刑罚制度比较宽松,北宋有几年甚至全国死刑犯人为数很少。这是“盛世用轻典,平世用中典,乱世用重典”的刑罚理论在实际运用中的特点,也是统治者以宽仁治国的突出反映。

汉朝以前,肉刑制度一直没有废止。所谓“具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是传统的刑罚方式,断手剁脚剜膝盖,割鼻宫刑砍脑袋等肉刑普遍施行。但从汉文帝开始,西汉就有意识逐步废除这些肉刑,严格以《汉律》治国。从隋律起,逐步实施鞭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为新五刑。 这是中国法制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古代监狱制度中,每每闪烁着人文主义的光芒。儒家思想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关爱和照顾,在监狱发展史上时有可见。无论是比较清明的唐宋还是相对黑暗的明清,这种人文关爱精神的火花一直都没有熄灭。所以即使在地狱般的诏狱中也会出现给左光斗送食物的狱卒, 曾受刘邦驾崩之前“安刘氏者必勃也”所托的周勃在狱中才会得到狱卒提供的纸笔,并替其私下传给家人。这些监狱中文明和仁爱的星光,所蕴含的悯囚恤刑情怀,一直在封建社会的监狱史上透着亮点。

监狱是政治统治的国家机器,它披着冰冷、威严的外衣,但也隐含着人类文明的良知,这也为中国现代监狱管理的人性化发展提供了人性和文化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监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仁政”和“法治”的思想。在某些时期,统治者会对监狱进行整顿,减轻囚犯的生活负担,甚至对囚犯实行宽恕、减免刑罚等措施。如在新皇登基或者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叫大赦天下。然而,总体而言,古代监狱制度仍然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囚犯的生活条件较差,刑罚残酷。直到近现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中国监狱制度才逐渐走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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